法规要点:
发文字号 : 台库酒字第1203801320号函
承办人 : 国内业务组 谢宗宪
联络电话 : (02)2581-3521分机453
传真电话 : (02)2536-3328
对象 : 本会菸酒小组会员
主管机关 : 财政部国库署
详细内容:
一、依据财政部国库署112年12月18日台库酒字第1203801320号函办理。
二、高酒精度酒品应标示之相关警语:
酒精度超过60%者:制造业者或进口业者应於直接接触酒之容器上标示「高度易燃,应远离火源、火花、置於阴凉且通风良好处,并仅盖容器」。
酒精度超过70%者:倘直接饮用该等酒品,易造成食用者之口腔等消化道脱水受伤,甚至造成急性酒精中毒等生命、健康危害。请依消费者保护法第4条及第7条第2项规定,於其瓶身或包装上加注提醒消费者「本酒品酒精浓度过高,不宜直接饮用」之相关警语。
三、旨揭来函敬请参阅附加档。
相关附件:
档案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