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越市监处罚〔2025]4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市某某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金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3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五年陈酿特制花雕酒氨基酸态氮含量与其标示的执行标准不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五年陈酿特制花雕酒的出厂检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84元(叁佰捌拾肆元整):3、罚款6000元(陆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