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嵊州市***酒坊生产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嵊市监处罚〔2025〕 ***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嵊州市****酒坊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
执法部门: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3-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虫草酒“1斤;2、没收违法所得32.2元;3、罚款3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嵊州市九月九酒坊生产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