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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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5-09-15 |
实施日期 | 2025-09-15 |
原文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优化备案流程,提高备案效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自2017年11月28日发布施行以来,在规范我省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和备案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食品摊贩业态经营主体增量明显,经营模式日趋多样化,办法中原有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有必要对我省现行的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先后赴合肥、宿州、芜湖、滁州、安庆等地开展调研,结合我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实际并充分征求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和建议,草拟了《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修定稿)》,并召开座谈会征求各市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省局法规处、餐饮服务监管处意见,经讨论修改后形成了《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8条,经研究,采纳12条,未采纳6条,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均与建议单位沟通并说明理由,形成了《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办法》的总体框架与原办法基本一致,分为总则、备案条件、备案程序、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管理、附则五章,共二十二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修订职能部门名称。按照2018年10月《安徽省级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将我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是优化备案流程。将提交的备案材料“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修改为“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采集表”,删除了审核环节。另外,变更、延续、补办流程也更为简化,核销程序更加灵活,建立主动核销与公告核销双轨制。 三是精减备案材料。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办法》中食品摊贩备案提交的材料由原来的3项减少至2项,删除原《办法》中提交“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的材料要求。 四是压缩办理时限。现行办法规定“在接到食品摊贩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修订后《办法》将组织现场核查时间压缩为五个工作日内。同时明确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摊贩备案,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五是延长有效期限。现行办法规定的食品摊贩备案有效期是3年。参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对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和小餐饮备案有效期5年的规定,《办法》将食品摊贩备案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 六是删除监督检查。删除原办法第五章“监督检查”,更加突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同时将相关检查内容充实到食品摊贩备案现场核查内容中。 七是突出非前置性原则。强调不得将备案作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准入条件,杜绝变相审批。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s://amr.ah.gov.cn/public/5248926/15025303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