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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23〕21号

国家/地区 中国
颁发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7-14
实施日期 2023-07-14
原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22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地、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食安委统一领导。

对各市人民政府考核,由省食安委委托省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会同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由省食安委委托省食安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各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履行、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和省食安委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通过年度重点工作考核、日常工作考核、成员单位互评、各市食安办评价等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7月31日前,省食安办组织制定并发布本年度对各市人民政府及省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细则。

第八条  对各市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省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结合平时工作成效,对各市人民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在评议考核系统中进行填报。省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查。省食安办确定抽查地区,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对各市人民政府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督查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省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市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食品安全指数评价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地方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等情况进行自评,并在评议考核系统中进行填报。各市人民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省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地方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并在评议考核系统中进行评价。省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省食安办汇总各市人民政府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省食安委。

(七)结果评定。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不低于90分、排在前6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不低于80分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得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且无否决情形的为C级,得分在60分以下为D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1.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2.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3.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8.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1.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应对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4.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省食安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省食安委审定。

(八)结果通报。省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市人民政府,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第九条  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考核材料。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省食安委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自评,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评议考核系统填报相关材料。每年选取部分成员单位在省食安委全体会议上进行述职。

(二)年度重点工作考核。省食安办组织省食安办副主任单位或相关成员单位,结合相关材料和日常掌握情况,通过评议考核系统分组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评分。

(三)日常工作考核。省食安办根据各成员单位执行省食安委有关制度情况,对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分。

(四)成员单位互评。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就推动年度工作落实和协同配合情况相互进行评分。

(五)各市食安办评价。各市食安办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推动年度工作落实、指导和服务基层情况进行评分。

(六)综合评分。省食安办对各成员单位年度重点工作考核、日常工作考核、成员单位互评、各市食安办评价等评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

(七)结果评定。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不低于90分、排在前50%(含50%)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不低于80分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得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且无否决情形的为C级,得分在60分以下为D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1.本系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配合相关单位组织协调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本系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1.本系统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本系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省食安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省食安委审定。

(八)结果通报。省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第十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省食安办。

省食安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市人民政府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省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市人民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市加强指导。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省食安办及时对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由省食安委委托省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食安委负责同志约谈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由省食安委负责同志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市人民政府及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市人民政府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省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市食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10月25日实施的《安徽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废止。

附件:对各市人民政府考核内容要点(略)

备注
来源 https://www.ah.gov.cn/szf/zfgb/5642485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