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经营环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简明问答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态 |
![]() |
发布日期 | 2025-07-22 |
实施日期 | 2025-07-22 |
原文 |
一、问:《北京市食品经营环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的适用范围? 答: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二、问: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需要查验哪些证明材料? 答: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产品质量合格凭证、进货凭证等证明材料。 三、问:经营者采购食用农产品,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包括哪些? 答:经营者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者、收购者采购的,查验其营业执照;从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的,查验其营业执照;从种植养殖户等自然人采购的,查验其身份证。 四、问:食用农产品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包括哪些? 答: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包括生产者、收购者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猪肉、牛肉、羊肉、鸡肉等畜禽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问: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包括哪些? 答: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包括供货者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销售凭证(如发票、出库单、销售单等)、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以及其他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凭证。 六、问: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和相关的凭证保存期限有什么要求? 答: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七、问: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包括哪些内容? 答: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应的证明文件及进货凭证。 八、问: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记录包括哪些内容? 答: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内容包括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九、问: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查验管理内容包括哪些? 答: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经营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允许进入市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2024zcjd/202507/t20250722_415478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