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经营环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要点解读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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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5-07-22 |
实施日期 | 2025-07-22 |
原文 |
一、《北京市食品经营环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其中,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需要查验哪些证明材料? 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产品质量合格凭证、进货凭证等证明材料。 三、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包括哪些内容?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应的证明文件及进货凭证。 四、哪些类型的食品经营者需要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如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经营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 六、食品经营者对交付的实物进行检查验收时有哪些要求? 食品交付时,食品经营者应重点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与实物是否相符,食品感官性状、保质期和标签标识等是否符合要求。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查验贮存、运输温度、湿度等是否符合标签标识上的条件要求,冷冻食品有无解冻后再次冷冻情形。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拒绝收货。 七、采取信息化手段履行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义务的,是否还要留存纸质凭证? 食品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了食品进货和销售信息的,视为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食品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等义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再要求其采用纸质方式履行相应义务。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采集、留存食品进货查验和销售等信息。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2024zcjd/202507/t20250722_415478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