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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远程视频“互联网+核查”的通知

国家/地区 中国
颁发部门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6-19
实施日期 2025-06-19
原文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根据《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实际,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远程视频“互联网+核查”(以下简称“互联网+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方式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申请经业务受理、初审后进入现场核查环节时,核查人员通过与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人远程实时视频连线等方式,远程核查申请所需的场所布局、设施设备配备等情况,打破现场核查时空限制,降低食品经营主体筹备阶段的刚性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核查人员要求

负责“互联网+核查”的人员应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熟悉食品经营许可和小餐饮备案现场核查标准的现场核查人员担任。“互联网+核查”时,不得随意替换审批部门指派的核查人员,严禁其他工作人员代核查、代签字。

三、实施范围

以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事项的新办、变更和延续的现场核查可适用“互联网+核查”:

1.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餐饮服务管理,小型餐饮和供餐人数300人及以下除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申请热食类、冷食类(不含冷加工糕点、冷荤类)、自制饮品制售项目及以上对应的简单制售。

2.小餐饮备案。热食类、冷食类(不含裱花蛋糕)【不含冷加工糕点、冷荤类】、自制饮品制售及以上对应的简单制售。

四、工作流程

各县(区)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受理、审查(包括现场核查)、决定的现有程序保持不变,仅在审查环节增加“互联网+核查”的选择。

1.事前告知指导。许可备案事项进入现场核查环节时,接到分派任务的核查人员应当及时与申请人联系,了解食品经营场所建设装修、设施设备配备等情况,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流程布局、设施设备等许可备案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如申请人提出需求,应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如微信、QQ等)、现场指导等方式提供“证前指导”。申请人已基本具备许可备案条件的,核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可以选择“互联网+核查”方式进行远程核查。得到同意后,与申请人约定“互联网+核查”视频连线时间。

2.实时视频核查。在约定的时间,核查人员应与申请人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讯软件视频连线,出示有效证件,对照核查表的内容逐一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实际经营场所是否与申报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场所设置布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可同时进行视频截图、图片标注、问题记录等操作,如实记录核查情况。能够远程核查的制度、文件等材料也应选择“互联网+核查”。

3.一次性反馈整改。经过“互联网+核查”,核查人员认定申请人不符合许可备案条件且不能当场整改完善的,核查人员应当一次性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明确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申请人在整改时限内整改完毕后,应向核查人员再次提出“互联网+核查”申请。“互联网+核查”通过的,由核查人员通过审批许可APP填写核查表,上传核查结果。超出规定的核查时限后申请人仍不符合许可备案条件的,核查人员可在审批许可APP选择终止任务。

五、有关要求

(一)把握核查原则。“互联网+核查”仅作为现场核查的补充手段,不能完全代替现场核查。核查人员既可以选择“互联网+核查”,也可以选择现场核查。“互联网+核查”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任何核查人员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核查标准,核查结论应科学、合理。

(二)强化“事后”检查。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新开办食品经营单位开展首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根据实际确定风险等级,依法依规处置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行为。

(三)做好总结归纳。各单位要坚持有解思维,不断探索完善工作方法和机制,及时研究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推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鼓励核查人员在保障核查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互联网+核查”。市市场监管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主动公开)

备注
来源 https://scj.bengbu.gov.cn/zfxxgk/public/22241/525065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