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连锁食品经营便利化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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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5-07-16 |
实施日期 | 2025-07-16 |
原文 |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河区、南沙区行政审批局,市局注册一处、食品销售处、餐饮处,市局数据应用中心、市审评中心: 根据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激发我市食品经营主体活力,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广州市连锁食品经营便利化许可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实施便利化许可工作具体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食品销售处、餐饮处反映。 本通知印发后,《广州市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指引(试行)》和《广州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引(试行)》等2份试行工作指引不再执行。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 附件 广州市连锁食品经营便利化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激发我市食品经营主体活力,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以下简称便利化许可),包括在广州设立的连锁食品销售企业直营门店和连锁餐饮服务企业直营门店等两类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便利化许可。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设在广州市,且在广州市内有20家(含20家)以上直营门店,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市市场监管局”)便利化许可评估的经营项目,在广东省内申请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等,适用便利化许可程序。 (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通过广东省内其他地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连锁食品经营便利化许可评估的经营项目,经省食品经营许可系统标注,在广州市内申请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等,适用便利化许可程序。 (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此前按《广州市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指引(试行)》和《广州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引(试行)》通过评估的,且在广州市内有20家(含20家)以上直营门店,在总部现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前,在广州市内申请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等,适用便利化许可程序;总部现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延续换证后,应重新评估方可继续适用便利化许可。 二、评估原则 连锁食品经营便利化许可评估由企业自愿申请,经评估认定符合免予现场核查的经营项目,评估结果按规定在全省、全市适用。对未申请评估或经未通过评估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其属下的直营门店的许可业务仍按一般许可程序办理。 三、职责分工 (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的统筹协调工作,统一接受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申请、组织评估、发布和管理评估结果。对各区市场监管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连锁食品经营便利化许可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广州市食品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为“市审评中心”)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牵头组织对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资料核查和组建核查组开展现场评估工作,出具评估结果。根据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可提供审前技术服务。 (三)各区市场监管局指导符合便利化许可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提出评估申请。现场评估时派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配合现场评估工作,核查组成员中有日常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时可不再指派观察员。通过评估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按照免予现场核查的方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到期延续等事项。 四、申办程序 (一)企业申请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请连锁食品经营便利化许可评估的,可通过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受理窗口现场申请或市市场监管局企业在线系统向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销售环节: 1.广州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评估申请书(附件1); 2.连锁食品销售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可内部获取的免于提交); 3.广州市内所有直营门店名录清单(附件2),并附2-3家代表门店现场营业图片或店内监控录像节选片段等;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等内容); 5.门店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若有多种标准化工艺设备、经营布局图或或操作流程的,应同时全部提交); 6.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表(总部)(附件3); 8.授权委托书(包含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餐饮环节: 1.广州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评估申请书(附件1); 2.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可内部获取的免于提交); 3.广州市内所有直营门店名录清单(附件2),备注2-3家门店供现场核查,并提供核查门店现场营业图片或店内监控录像节选片段等;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简介,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食品经营过程风险点控制措施等内容); 5.门店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整体平面布局图、加工场所工艺设备布局图、加工制作工艺流程等文件(若有多种标准化工艺设备、经营布局图或或操作流程的,应同时全部提交); 6.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书(体系文书应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当前受控文书管理措施,门店操作手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表(总部)(附件3),食品安全总监任命书,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 8.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公司章程; 9.授权委托书(包含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二)组织评估 收到评估申请后由市审评中心负责组织核查组对企业提交材料逐项进行核查,必要时抽取1-2个门店进行现场评估,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便利化评估记录表》(附件4)。 市市场监管局自收到《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便利化评估记录表》起3个工作日出具《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适用便利化许可评估意见》(附件5),并反馈申请企业;同时将《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适用便利化许可评估意见》分别录入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和省局食品经营许可证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标注,实现全省、全市评估信息共享。 (三)门店许可办理 通过便利化许可评估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直营门店,在广州市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到期延续等许可时,申请的经营项目不能超越总部经评估确认的经营项目;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开展自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可内部获取的免于提交); 3.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适用便利化许可评估意见(复印件,可内部获取的免于提交); 4.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时,提交食品经营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平面图; 5.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表(直营门店)。 属地区市场监管局收取材料后,依法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市场监管局对以便利化许可评估方式取得许可的直营门店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展监督检查和风险评级工作,重点检查现场布局流程、设施设备以及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与申请时承诺的事项是否一致等情况。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内容不相符的,食品经营者需在限期内进行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许可部门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决定。 六、退出机制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经营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直营门店流程布局发生较大变化的,须重新评估。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及以直营门店发生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新开设的直营门店不再适用免于现场核查。两年内该企业总部不得提出免予现场核查评估申请。 直营门店发生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行政处罚情况通报至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评估部门。不再适用免予现场核查的,由总部或直营门店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在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予以取消。 七、协调处置机制 各区局在开展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市局食品销售处和餐饮处反馈,市局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召集食品经营便利化许可工作研讨会,及时协调解决我市食品经营便利化许可工作的难点和问题。 附件:1.广州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评估申请书 2.广州市内所有直营门店名录清单 3.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表 4.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便利化评估记录表 5.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适用便利化许可评估意见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s://scjgj.gz.gov.cn/gkmlpt/content/10/10357/post_10357724.html#7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