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调整食品监督抽查(检)异议申请期限的通知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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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9-03 |
实施日期 | 2014-09-03 |
原文 |
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号)要求,经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食品监督抽查(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复检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提出复检申请及不符合受理复检条件的,不予受理。涉及食品风险监测的异议申请期限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9月3日 |
备注 | 无 |
来源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