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经营环节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 粤市监食经〔2025〕132号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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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5-04-07 |
实施日期 | 2025-04-07 |
原文 |
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为加强经营环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管,进一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经营行为,严守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底线,共筑放心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局决定开展2025年经营环节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经营环节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牢固树立底线思维、风险意识,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持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坚持安全第一、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监管为民,重点抽检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日常消费量大、问题较多的品种;加大网络销售抽检批次,提高抽检的“全面性”,充分发挥监督抽检在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中的效能,依法对新业态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 二、工作安排 本次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由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计划抽检不少于1000批次,其中网络抽检不少于600批次,主要抽查奶瓶、奶嘴、婴幼儿餐饮具、餐具洗涤剂、纸杯、吸管(纸吸管、可降解吸管)、可重复使用塑料餐饮具、非复合膜袋、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接触用竹制品、食品接触用木制品、食品接触用纸制品、密胺塑料餐具、食品接触用玻璃器皿、复合膜袋、食品接触用金属器皿及工具、不锈钢真空杯、食品接触用铝制品、食品接触用涂层制品、食品接触用橡胶制品等20类食品相关产品(具体抽检项目、批次见附件)。 三、抽检范围 本次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检应严格按照附件1确定的产品类别及批次要求,随机选取抽样对象,抽检重点以小型经营者为核心,覆盖大、中型经营者,以保证抽检的覆盖率、结果的代表性和不合格产品的发现率;抽取以本省企业生产的产品为主,适当抽取广东省内经营的外省企业生产的产品;覆盖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加大直播带货等新兴业态抽检力度;每家经营者抽取样品不得超过3批次,优先抽取有颜色、颜色较深的产品,优先抽取S/V(表面积体积比)最大的产品(即相同工艺和形状中容积较小的产品)。 现场抽样应覆盖全省21个地市,每个地市至少覆盖2个县区,优先覆盖近两年未开展抽检县区,现场抽样以县区、乡镇内的中小型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杂货店等场所为主,对餐饮服务行业使用量较大的产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吸管等以校园周边餐饮经营单位为主,密胺塑料餐具覆盖集中消毒餐饮具场所。 网络抽样应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抽检广东省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网络抽样应涵盖目前主流电商和直播平台。 四、时间安排 承检机构于2025年3月至10月组织开展抽样和检验工作,2025年11月15日完成检验结果汇总上报工作,并将有关汇总表及工作总结,以纸质和电子文件的方式报省局。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监督抽检费用由省局负责,承检机构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购样费。 (二)承检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抽样检验方案,组织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统一要求,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抽检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 (三)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开展抽检工作,加强对样品采集、实验室检验、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对抽检的样品数据结果负责。发现不合格样品可能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立即向省局食品经营处报告。 (四)承检机构要加强与各市局的联系和沟通,以提高抽样工作效率。抽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省局食品经营处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送达不合格报告,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六)未经省局同意,任何个人与机构不得向外泄漏检验结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李馥薇(省局食品经营处),电话:020-38835664,邮箱:gdsjj_lifuwei@gd.gov.cn。 孙魁魁(广东质检院顺德基地),电话:0757-22800403、0757-22802609(传真)。 附件: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amr.gd.gov.cn/gkmlpt/content/4/4693/post_4693098.html#29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