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上海市行政审批目录(2013年版)》(食品药品监管部分)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4〕537号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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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7-24 |
实施日期 | 2014-07-24 |
原文 |
各相关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上海市行政审批目录(201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审改办印发各部门实施。现将《目录》中涉及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部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沪府[2010]30号)的规定,行政机关拟增设行政审批,必须在实施前,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备案列入《目录》后方能实施;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应提出清理意见,向市审改办提出申请。对于未列入《目录》擅自实施审批的,本市监察部门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和《上海市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审批事项》(67项) 2.《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14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24日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zh/userobject1ai4121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