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市监联发〔2024〕7号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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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04-19 |
实施日期 | 2024-05-16 |
原文 |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各县(区)财政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舟山市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舟山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6日 舟山市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打击食品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领域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人通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受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举报,举报内容要详实、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四条下列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法定最低处罚额度在5万元以上且最终罚没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经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后被治安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二)根据全市食品药品重点工作部署,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奖举报征集线索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属于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二)所举报的违法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提供主要被举报人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四)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生效刑事判决; (五)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以及上述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按照该案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照该案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 (三)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照该案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 无罚没款案件,属于第一款第(一)项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不低于1000元。 属于第四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举报内容设定个案不高于500元的奖励金额。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提高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原奖励标准的1倍。 第八条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承办部门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不超过200元的奖励。 第十条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做出案件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告知举报人可申请启动奖励程序。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舟山市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约定的身份代码及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向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机关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特殊情况下,经申请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申请时间、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在举报奖励程序办理过程中,被处罚人提出复议诉讼的,应当中止办理程序,在复议诉讼程序完结后,重新启动奖励程序。 (二)审批。办案机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接到奖励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舟山市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列明举报内容,提出奖励标准和金额的建议,并附《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等材料,经办案机构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部门执法、财务分管领导分别进行审批。 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万元(含5万元)的,应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财务制度严于此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件承办人员应在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系举报人告知举报奖励决定。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复核请求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审查复核,并在收到复核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举报人复核结果,按奖励程序执行。 (三)结算。案件承办人员应自举报人确认奖励金额无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通知财务机构对举报人进行结算,财务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汇款结算。结算完毕后,财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案件承办人员,相关举报奖励资料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归档。 第十二条举报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五条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成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适用实施日起受理的举报。以往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舟山市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 2.舟山市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申请表 3.舟山市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审批表 4.舟山市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审批中止决定书 5.舟山市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书 6.舟山市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复核结果审批表 7.舟山市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复核结果决定书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xxgk.zhoushan.gov.cn/art/2024/4/19/art_1229035502_5994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