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药品科普站分类管理的通知 沪食药安办〔2024〕4号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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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02-22 |
实施日期 | 2024-02-22 |
原文 |
各区食药安办: 为加强本市食品药品科普站(以下简称“科普站”)运行管理,拓展食品安全科普服务内容和方式,提高宣传工作成效,实现食品安全科普资源共享,现就开展科普站分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对各区已建设的科普站按照不同类别实施分类管理,参照地方标准《食品药品科普站建设和运行要求》(DB31/T 1443—2023)。 二、工作内容 (一)评估验收 各区食药安办要根据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地方标准《食品药品科普站建设和运行要求》(DB31/T 1443—2023)对科普站开展评估验收,全面掌握各科普站的现状(包括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内容、科普服务频次等),准确认定科普站类型,完善科普站管理制度。 1.第一阶段 区级评估验收(2024年2月—6月) 各区食药安办结合辖区实际,对已建的科普站开展自查排摸,参照地方标准《食品药品科普站建设和运行要求》(DB31/T 1443—2023)中的科普站类型(标准型、特色型及其他类型等),对科普站进行分类评估验收,颁发“上海市××区食品药品科普站”牌匾。 2.第二阶段 市级验收(2024年7月—12月) 根据各区申请情况,市食药安办将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通过市级验收的科普站(标准型、特色型),将认定为市级科普站,由市食药安办颁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科普站”牌匾,可以同时加挂“上海市××区食品药品科普站”牌匾。 2023年底前已建设完成的科普站,应在2024年底前全部完成评估验收工作;2024年及之后建设完成的科普站,应在建成当年完成区级评估验收。标准型科普站需全部申请市级验收,特色型科普站各区可按需申报。市级科普站每3年进行一轮复审,复审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摘牌。 (二)分类管理 1.硬件运维 科普站硬件运维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流程规范、责任明晰。科普站建设方要加强硬件设备日常维护、故障排查与修复、安全管理以及优化升级等方面的工作。对无法修复或正常工作的设备应做好标注,并及时报废。 2.内容更新 各级食药安办要重视并定期更新科普站的科普宣传内容。市级科普站内容更新主要由市、区两级食药安办负责,其他科普站内容更新由各区食药安办统筹管理,建设方、社会单位协同参与。 3.信息公开 科普站应在地址显著位置标注开放时间,并同步在宣传网站公示,便于公众查询。设立在区市场监管局(或基层市场监管所)内的科普站的开放时间应与所在场所的工作时间保持一致。科普站因装修、迁址等特殊情况暂停运营的,应及时在所在场所醒目位置进行相关信息公示;计划暂停运营超过三个月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同级食药安办。 4.运营管理 各区食药安办应对科普站的运营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改进。市食药安办对市级科普站的运营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评议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食药安办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排摸,做好分类管理,确保无遗漏。结合不同类型科普站,参照地方标准《食品药品科普站建设和运行要求》(DB31/T 1443—2023),完善科普站管理制度。 (二)各区食药安办要以服务需求为导向,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宣传实效。 (三)请各区食药安办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区级科普站评估验收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评估验收工作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及《申请市级验收的科普站情况汇总表》(附件)报送市食药安办,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shiyaoanban@163.com。 附件:申请市级验收的科普站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19日 (联系人:刘珊珊,联系电话:18116281063。) (此件公开发布)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s://scjgj.sh.gov.cn/209/20240222/2c984ad68dc5feea018dce9ec7d4391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