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指引》的通知 徐市监法〔2024〕2号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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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01-19 |
实施日期 | 2024-02-15 |
原文 |
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将《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指引 为规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提出如下行政处罚裁量指引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 适用本裁量指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进行裁量,实现惩戒违法行为、预防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统一。 二、行政处罚裁量构成情节 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行使处罚裁量权,应综合考虑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裁量因素包括: 1、当事人是否属于初次违法; 2、当事人是否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主观故意; 3、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 4、违法所得的数额; 5、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有无售出; 6、超过保质期食品是否变质,是否存在危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可能; 7、是否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8、违法行为社会影响、后果; 9、其他裁量因素。 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产品未售出;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时: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货值金额的倍数罚款时,货值金额不作为裁量因素); 4、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较小; 5、社会影响较小; 6、其它依法可以从轻的事项。 做出予以从轻罚款的处罚决定时,应一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 四、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 应同时满足以下情节: 1、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元; 2、超过保质期食品超过保质期的时间小于30天,且超期时间除以有效期的时间比例小于等于20%; 3、购进食品时未超过保质期; 4、及时改正; 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做出减轻处罚裁量时,应在情节、危害性上与同一性质案件的从轻处罚裁量理由体现出明显差异性。做出予以减轻罚款的处罚决定时,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额度为货值金额10倍,最低500元。 五、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3、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5、社会影响较大; 6、自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7、学校周边、养老机构内部食品经营者及为“一老一小”配送食品的单位; 8、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六、本裁量指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七、本裁量指引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scjgj.xz.gov.cn/govxxgk/60802813scjd/2024-01-19/878234ce-aa8b-49db-82da-0ca798e41eb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