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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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05-03 |
实施日期 | 2013-05-03 |
原文 |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的请示》(中乳协〔2013〕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和原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分别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种的,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其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www.nhc.gov.cn/sps/s3594/201306/13bb6ce0cb024489a1d4bbfe3e96ae68.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