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辐照食品监管及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3号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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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无 |
实施日期 | 2010-09-28 |
原文 |
卫生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
为加强辐照食品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食品生产环节应用辐照工艺和使用辐照食品原料有关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卫生部负责组织辐照食品安全性评估,组织制定辐照食品有关标准、目录和检验方法。
环境保护部负责辐照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辐照人员资格和培训管理。
质检总局负责规范辐照食品标签管理,按照有关标准、目录和检验方法对经辐照装置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食品生产单位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并重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共同做好辐照食品的监管工作。
中央编办
2010年9月28日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www.scopsr.gov.cn/jgbzdt/gg/201811/t20181119_32569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