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

关于转发《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513号

国家/地区 中国
颁发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8-22
实施日期 2011-08-22
原文
  各区县质监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93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等有关规定做好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企业备案工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备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