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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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2-07-11 |
实施日期 | 2022-08-01 |
原文 |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景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 杭州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通〔2019〕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2〕6号)《关于落实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要求并实行“多证合一”管理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活动。食品经营主体按经营项目分为两类:从事食品简单加工制作并销售(以下简称“食品自动制售”)的称为A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称为B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 (二)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且以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或备案人。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A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本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主体业态核定为“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项目按照实际经营项目核定,在许可证经营项目后加注“仅限简单加工制作”,并同时在食品经营许可系统中勾选“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涉及外设仓库的,应在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标注。 B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本市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实行“多证合一”管理。 (三)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业务指导和风险评估。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的受理、审查、决定及监督检查。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许可或备案 (四)A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许可机关”)。 (五)A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首次申请、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向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所需材料;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3.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信息表。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材料符合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受理。 (七)A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首次申请、变更、延续食品自动制售经营项目,以及增加自动售货设备类型或型号的,需由市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该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的主要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申请材料、标准要求、评估流程等内容,详见《杭州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导意见》(附件1)。 (八)许可机关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意见,依法实施许可。 (九)自动售货设备型号、数量、设置点详细地址等内容实施信息报告制,由许可机关将自动售货设备相关信息及时抄告设备设置点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实际设置的自动售货设备类别和型号应当与风险评估的自动售货设备类别和型号一致。 (十)A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增设或撤销自动售货设备、变更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位置的,应当自调整、增设或撤销、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设备设置点信息变更,许可机关应及时将信息变更情况抄告设备设置点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B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应当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内容包括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设置点详细地址、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内容。由备案机关将自动售货设备相关信息及时抄告设备设置点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实际设置的自动售货设备类别和型号应当与备案过的自动售货设备类别和型号一致。 (十二)B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增设或撤销、变更预包装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位置的,应当自增设或撤销、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息变更。备案机关应及时将信息变更情况抄告设备设置点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安全要求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食品经营场所、人员、管理制度等要求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所注明的贮藏条件; 2.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不宜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食品; 3.自动售货设备(含存放一次性餐具设施)应保证足够密闭并能够有效防止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生物侵入,食品销售区、储藏区、样品展示区之间应当物理分隔; 4.自动售货设备应保持整洁,避免日晒雨淋,并与污染源保持必要的距离; 5.自动售货设备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设备编码、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设备设置点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6.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简单加工制作并销售的,还应当具有内嵌式加工用水净化装置并定期检查,根据净化效果及时更换装置或滤芯等部件。采购纯净水代替加工用水净化装置的,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7.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简单加工制作并销售的,还应当具有自动清洗消毒功能,内部定期清洗消毒。每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自动清洗消毒效果评价,鼓励食品经营主体及时向社会公开自动清洗消毒效果评价报告和加工用水净化装置更换信息。 (十四)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记录,对所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十五)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应对自动售货设备进行不间断远程视频监控,并确保在有效监控范围内。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应当对自动售货设备数字化在线管理,实现临近保质期食品(食品原料)在线预警和紧急停止销售。 (十六)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应注册并使用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简称“浙食链”),在平台上如实录入食品(含食品原材料)的索证索票、食品安全监测报告等相关信息。并在自动售货设备上公示“浙食链”二维码,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情权。 四、监督检查 (十七)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列入监督检查计划,加强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督促落实主体自查报告制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建立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自动售货设备内部管道、容器清洗消毒制度,定期清理临近保质期食品制度,销毁变质过期食品制度等食品安全制度,以及设备发生故障后停售食品的应急预案等; 2.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的索证索票记录,原辅料需冷链运输的相关物流配送记录; 3.设备设置地点、设备类型和型号等是否与许可或备案信息一致; 4.设备温度控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5.加工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是否在设备显著位置公示证照信息、设备编码、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且标记标识不易脱落等。 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简单加工制作并销售的原材料和成品监督抽检,每年均不得少于1次;对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监督抽检,每年不得少于1次。 如因同一问题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区县的,统一由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十八)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日常巡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自动售货设备是否远离粉(灰) 尘、垃圾场所等污染源,并避免雨淋、日晒; 2.设备(含存放一次性餐具设施)是否密闭并能够有效防止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生物侵入; 3.设备设置点、设备类型和型号等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 4.是否在设备显著位置公示证照信息、设备编码、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且标记标识不易脱落等。 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所在地或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行政约谈。 五、附则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导意见 2.杭州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风险评申请表 3.杭州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项目 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意见 5.杭州市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信息表 附件1 杭州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更好适应市场变化和消费需求,服务大众创新创业,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通〔2019〕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2〕6号),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审慎包容的原则,对含简单加工制作过程的自动售货设备等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新业态、新工艺、新技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风险评估范围 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简单加工制作并销售的适用本指导意见,其他自动售货设备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新业态、新工艺、新技术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 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和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并书面报送市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原则上由市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组织实施。 二、风险评估提交资料 1.杭州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申请表(附件2)。 2.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3.风险管控方案,包括: (1)原料的合格证明(生产者的合法资质证明、检测报告、清洗或加工工艺流程)、纸杯等耗材的合格证明; (2)设备出厂合规性相关证明(如设备性能符合电器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质的安全性证明等); (3)加工制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4)设备清洁消毒措施; (5)加工用水标准; (6)设备内部环境卫生和成品的微生物指标检测报告(未有国家标准的,参考推荐性标准); (7)运营模式(自营、直营、加盟等); (8)其他风险管控方案。 风险评估资料统一由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市局业务处室存档。 三、风险评估流程 1.食品经营者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后报市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3.风险评估采用专家评审方式开展,由市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牵头,会同餐饮处、行政审批处、经营者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流通监管科工作人员及第三方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对经营者提供的评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采取询问、现场演示、考察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专家评审组按照《杭州市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项目》(附件3)实施评审后,对本次风险评估出具“食品安全风险评审报告”,给予“通过”、“不通过”或“整改后通过”的意见。 4.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和食品安全风险专家评审意见实施许可。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scjg.hangzhou.gov.cn/art/2022/7/11/art_1229144701_182221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