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后旧版包装材料使用问题的批复 沪市监食生20220315号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态 |
![]() |
发布日期 | 2022-08-04 |
实施日期 | 2022-08-04 |
原文 |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箭牌糖类(上海)有限公司产品包装材料使用问题的请示》(松市监食生〔2022〕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变更地址后,旧版包装材料可以继续使用,新旧包装材料混合使用的过渡期,原则上为6个月,自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变更地址之日起计算。新旧包装混合使用期间,食品生产企业应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此批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s://scjgj.sh.gov.cn/209/20220804/2c984ad682674e69018267f012a90b8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