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20009号
国家/地区 | 中国 | |||||||||||||||||||||||||||||||||||||||||||||||||||||||||||||||||||||||||||||||||||||||||||||||||||||||||||||||||||||||||||||||||||||||||||||||||||||||||||||
颁发部门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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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2-06-21 | |||||||||||||||||||||||||||||||||||||||||||||||||||||||||||||||||||||||||||||||||||||||||||||||||||||||||||||||||||||||||||||||||||||||||||||||||||||||||||||
实施日期 | 2022-07-15 | |||||||||||||||||||||||||||||||||||||||||||||||||||||||||||||||||||||||||||||||||||||||||||||||||||||||||||||||||||||||||||||||||||||||||||||||||||||||||||||
原文 |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上海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6月14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7月15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 附件: 上海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规模化发展和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便利化,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门店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事项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精简申请材料、免于现场核查等举措。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在本市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开展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其门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实施便利化审批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评审以及便利化审批的管理工作;组织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管理;指导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审批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指导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提出评审申请;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审批举措,加强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 申请条件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申请评审以及门店许可便利化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具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实行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二)本市门店具有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加工过程等; (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及门店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一)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近二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近二年内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 (四)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五条 申请材料 评审采取自愿原则,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评审申请书(附件1); (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包括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等内容(模板见附件2); (四)门店的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布局流程图; (五)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可参照附件3)。 第六条 评审程序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的评审申请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自收到区市场监管局的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启动评审工作,组成评审组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且应为单数,由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领域人员组成。有关专业领域的人员,由市市场监管局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准确、公正。 第七条 评审内容及方式 评审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对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是否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门店食品经营设施设备、布局流程等是否相似或者标准化进行评审,并对门店进行现场抽查比对。 第八条 评审意见及评审结果 评审组根据评审情况,出具《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评审意见书》(附件4)。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评审意见书》中各项评审内容均为“符合”的,评审组评审意见为“通过”;评审内容存在“不符合”的,评审组评审意见为“不通过”。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组评审意见作出是否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不影响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事项。 第九条 便利化审批举措 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承诺符合以下情况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免于现场提交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许可文书等便利化审批举措。 (一)采取与评审申请内容一致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 (二)设施设备、布局流程等各项指标、参数条件不低于申请评审时提交的设施设备清单、布局流程图相关标准; (三)按照申请评审时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条 依申请变更、延续的便利化审批 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以及延续等事项时,区市场监管局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直接作出许可决定。 与经评审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等不一致的变更申请,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事中事后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对门店开展首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布局流程、设施设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与申请许可时承诺的事项是否一致。 区市场监管局在首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退出机制 各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发现已享受便利化审批举措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经市市场监管局确认,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门店不再适用便利化审批举措,2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 (一)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情形; (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4日。 附件:1.评审申请书 2.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模板) 3.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4.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许可便利化评审意见书 附件1 评审申请书
附件2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 (模板) 一、基本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架构 三、原料采购和配送管理情况 四、食品加工操作规范 五、员工培训考核情况 六、食品安全自查自评情况 七、投诉的处理 八、应急处置预案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5.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6.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7.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8.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制度; 9.废弃物处置制度; 10.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2.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3.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制度; 14.定期清洁卫生间制度; 15.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 16.供应商管理制度; 17.虫害管理制度; 18.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附件4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许可便利化评审意见书 企业名称: 主体业态: 经营项目: 现场核查门店:
注:以上评审内容全部为“符合”的,评审意见为“通过”。 评审意见:□通过 □不通过 评审组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本评审表一式二份,评审组及区市场监管局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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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
来源 | http://scjgj.sh.gov.cn/209/20220621/2c984a728180a08601818593e2ef342a.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