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络食品销售备案工作的通知 鄂市监食流函〔2021〕117号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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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1-07-13 |
实施日期 | 2021-07-13 |
原文 |
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网络食品销售(不含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销售食品(不含网络餐饮服务)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自建网站食品销售者)的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辖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全省自建网站食品销售者的备案工作,负责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工作。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自建网站食品销售者的备案工作,负责直接管辖区域内自建网站食品销售者的备案工作。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网站食品销售者的备案工作。 二、备案时限 在本省设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号。 在本省设立的自建网站食品销售者,应当在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级或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号。 三、备案材料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食品销售者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网络食品销售备案信息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交)或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证明材料(自建网站食品销售者提交)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 四、备案程序 (一)提交材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自建网站食品销售者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 (二)备案核实。收到备案主体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自建网站食品销售者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网站信息等备案信息进行核实。发现备案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应当通知其改正后再进行备案。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其当场改正。 (三)备案编号。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备案部门应当对备案主体发放备案号。备案号编号规则为:鄂网食销+9位阿拉伯数字。数字从左到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1”,自建网站食品销售者为“2”)、2位市(州)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4位顺序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备案的,2位县(市、区)代码编为“00”。 (四)备案回执。核实、编号后,备案部门应当对备案者发放备案回执(式样见附件2)。 (五)备案公示。备案工作完成后,备案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备案主体的相关备案信息(公示表式样见附件3)。 备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联系人:食品流通处 张继雄 电话:027-88701937 附件:1.湖北省网络食品销售备案信息登记表(式样) 2.湖北省网络食品销售备案回执(式样) 3.**市场监管局网络食品销售备案信息公示表(式样)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2日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scjg.hubei.gov.cn/zfxxgk/zcwj/qtwj/202107/t20210713_3643119.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