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市监网监函〔2019〕349号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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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9-10-18 |
实施日期 | 2019-10-18 |
原文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请示》(闽市监法〔2019〕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同属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且均现行有效。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在新的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继续适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wjs/art/2023/art_c02dc9933b214bfaa0e8f215b207e69a.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