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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10〕66号

国家/地区 中国
颁发部门 卫生部
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2-24
实施日期 2010-02-24
原文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监督函〔2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可以生产食品,但生产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者办理所谓的企业标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受理。

 

  此复。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备注
来源 http://www.nhc.gov.cn/xxgk/pages/viewdocument.jsp?dispatchDate=&staticUrl=/zwgkzt/pzxspjd/201003/46144.shtml&wenhao=%E6%97%A0&utitle=%E5%8D%AB%E7%94%9F%E9%83%A8%E5%85%B3%E4%BA%8E%E9%A3%9F%E5%93%81%E5%AE%89%E5%85%A8%E4%BC%81%E4%B8%9A%E6%A0%87%E5%87%86%E5%A4%87%E6%A1%88%E9%97%AE%E9%A2%98%E7%9A%84%E6%89%B9%E5%A4%8D&topictype=&topic=&publishedOrg=%E9%A3%9F%E5%93%81%E5%AE%89%E5%85%A8%E7%BB%BC%E5%90%88%E5%8D%8F%E8%B0%83%E4%B8%8E%E5%8D%AB%E7%94%9F%E7%9B%91%E7%9D%A3%E5%B1%80&indexNum=000013610/2010-03235&manuscriptId=46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