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苏质技监食发〔2007〕8号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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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7-09-28 |
实施日期 | 2007-09-28 |
原文 |
各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现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局《关于做好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作如下委托加工备案规定: 一、 委托加工备案申请程序: 1、企业将填妥的《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登记表》报当地市、区局,各市、区局负责对申请备案材料的初审; 2、对初审符合要求的企业委托加工申请备案材料,由各市、区局集中报送市局。 3、市局自收到申请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二、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委托双方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 四、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提出申请备案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 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登记表(委托双方必须在登记表首页上加盖鲜红公章);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委托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5、被委托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委托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委托加工食品的各种规格型号的产品标签; 对委托加工未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仅提供1、2、3、4、7。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二份,委托加工合同需提供原件确认。 三、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方法: 1、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进行生产加工,应符合省局《关于切实做好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2、对委托加工未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产品标签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标注。 四、委托加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食品销售; 2、合同中应有委托加工产品标注方式条款; 3、依照《合同法》应包括的内容,如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各市、区局要加强对委托、被委托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不备案或擅自改变标注方式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登记表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www.suzhou.gov.cn/asite/show.asp?ID=105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