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检食〔2011〕140号
国家/地区 | 中国 | |||||||||||||||||||||||||||||||||||||||||||||||||||||||||||||||||||||||||||||||||||||||||||||||||||||||||||||||||||||||||||||||||||||||||||||||||||||||||||||||||||||||||||||||||||||||||||||||||||||||||||||||||||||||
颁发部门 |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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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5-10 | |||||||||||||||||||||||||||||||||||||||||||||||||||||||||||||||||||||||||||||||||||||||||||||||||||||||||||||||||||||||||||||||||||||||||||||||||||||||||||||||||||||||||||||||||||||||||||||||||||||||||||||||||||||||
实施日期 | 2016-05-10 | |||||||||||||||||||||||||||||||||||||||||||||||||||||||||||||||||||||||||||||||||||||||||||||||||||||||||||||||||||||||||||||||||||||||||||||||||||||||||||||||||||||||||||||||||||||||||||||||||||||||||||||||||||||||
原文 |
各分支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检办食〔2011〕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工作,切实保障进口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我局将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1月1日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查验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加贴的中文标签与报检时提供的标签样张不符合的,判定为不合格,依法责令进口单位或代理人对该批产品进行销毁或退运处理;能够进行整改的,经进口单位或代理人申请,并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进行标签整改。
二、凡申请整改的,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须将待整改货物移运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整改库进行整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整改过程进行监督。整改完成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查。凡标签印制、加施合格、格式版面检验合格的货物,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可将其移运出整改库。
三、整改库应符合《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整改库基本条件》(见附件1)的要求。
四、若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符合性检测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法责令进口单位或代理人对该批产品进行销毁或退运处理;凡能够进行整改的,经进口单位或代理人申请,并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进行标签整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修改后的中文标签进行复查,并对标签整改过程、整改后标签印制、加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复查合格且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合格的货物,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时,应对其仓储场所进行审核。凡符合《进口食品、化妆品存放场所基本要求》(见附件2)的场所,可以认可为进口食品、化妆品待检期间存放场所;凡不符合要求的场所,一律不得存放尚未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产品。
特此通知。
附件:1. 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整改库基本条件
2. 进口食品、化妆品存放场所基本要求
附件1:
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整改库基本条件
第一部分 整改库所需具备的条件
第一条 基本条件
1. 库房所处位置应交通便利,有一定存储能力,位于进境口岸辖区范围内。库区应具备方便搬运、加工的运作空间,达到口岸查验工作要求面积和库容。
2. 库房应当位于无污染源的区域,环境卫生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库区路面铺设水泥并保持平坦不积水。
第二条 库房条件
1. 库房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设施。库房内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
2. 库房内应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不同的产品存放区域,必要时设冷冻(藏)库。冷库应保持适当的温度,设置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并保持完整的温度检查记录。
3. 库房内所有产品均应按品种分类,分区存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不同批次的产品应单独堆放,并设置明显标志,包括品名、数量、货主、入库日期、检验检疫报检号等,若需特殊管理,应当予以标注。
4. 货物出入口、产品堆放区域、标签加贴区域等关键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录像保留时间不少于3个月。
5. 应当设立垃圾存放设施,防止二次污染。腐败变质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清除,并做好记录。
第三条 人员条件
1. 传染性疾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整改库内工作。所有与储存货物接触人员均应持有《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
2. 从业人员应遵守检验检疫法规,配合检验检疫执法工作,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放行需进行整改的食品。
第四条 管理条件
整改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质量管理和卫生管理制度:
1. 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 生产人员管理;
4. 环境卫生要求;
5. 存储设施卫生要求。
第二部分 整改库备案
第五条 整改库须进行备案,获得备案后方能对进口食品、化妆品中文标签整改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 备案分为初审和复审。初审由整改库所属辖区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复审由食品处负责。
第七条 备案申请单位填写《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整改库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表1),提交所属辖区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收到《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检查合格的,提交食品处进行复审;检查不合格的,填写不合格原因,退回申请单位。
第八条 食品处接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派员前往现场复查,复查合格的进行备案,复查不合格的,填写不合格原因,退回申请单位。
第九条 初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备案申请单位可以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 备案有效期为3年,备案单位应于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填写《申请表》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获得备案资格的整改库须进行年审。年审由食品处组织实施,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配合执行。年审未通过者取消备案资格。
第三部分 进库管理
第十二条 整改库对入库进行整改的进口食品、化妆品需要查验的书面材料包括:
1.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移库单》(见表2);
2. 货物清单。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一律不许进库,并及时通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1. 货证不符的;
2. 可见的受生物、化学等原因污染或腐败变质、有异味的产品。
第十四条 不同产品(包括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间、不同的货主)不得在库房内的同一区域混合堆放,国内产品不能进入整改库存放。
第十五条 整改库应当建立入库登记核查制度,建立入库台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入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的登记、货主资料的登记) 、卫生与防疫工作。所有入库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部分 出库管理
第十六条 整改库对出库的进口食品、化妆品需要查验的书面材料包括:
1.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整改合格通知单》(见表3)、《移库单》;
2. 货物清单。
第十七条 产品出库时, 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的登记、货主资料和产品流向情况的登记),建立出库台帐。所有出库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产品出库后及时清理存放区域残留物并保持存储区域的清洁卫生。
表1:
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整改库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库房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填 写 说 明
1. 填写要求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填写时要用签字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填写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3. 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同。
4. 申请书封面须加盖公章。
5.“审核要点”栏中已具备的请在“□”中划“√”,不具备的请在“□”中划“×”。
6. 该申请书用于初次备案申请和备案到期重新申请。
表2: 移库单 编号:
注: 本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一份交货物储存场库,一份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留存。 表3: 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整改合格通知单 编号:
注: 本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一份交货物储存场库,一份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留存。 附件2: 进口食品、化妆品存放场所基本要求 一、库房所处位置应交通便利,有一定存储能力。库房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设施。库房内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 二、库房内应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不同的产品存放区域,必要时设冷冻(藏)库。 三、库房内所有产品均应按品种分类,分区存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不同批次的产品应单独堆放,并设置明显标志,包括品名、数量、货主、入库日期、检验检疫报检号等,若需特殊管理,应当予以标注。 四、货物出入口、产品堆放区域、标签加贴区域等关键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录像保留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从业人员应遵守检验检疫法规,不得患有传染性疾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六、库房管理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和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出入库台帐,台帐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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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
来源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