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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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04-12 |
实施日期 | 2010-04-12 |
原文 |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关法规,现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使用办法公告如下:
一、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其统一制定式样详见附件。
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0/201004/t20100421_238703.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