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630号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状态 |
![]() |
发布日期 | 2016-08-29 |
实施日期 | 2016-08-29 |
原文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6〕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不销售食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展示(体验)店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立提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食品。
二、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有销售行为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samr.cfda.gov.cn/WS01/CL1605/16393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