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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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1-12 |
实施日期 | 2016-01-12 |
原文 |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进行解释的函》(质检办食函〔2015〕1300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根据2015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月12日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www.nhc.gov.cn/sps/s3593/201601/29243e38a202403e9fe384f0f5378ac6.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