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预检验检疫业务”企业须知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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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无 |
实施日期 | 无 |
原文 |
一、经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的诚信守法企业,均可以开展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预检验检疫业务”。 对于自贸区内入境但尚未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由企业自愿申报,检验检疫机构按进口要求前置实施检验检疫,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分批申报、核销进口,以加快放行流程,提高检验监管工作效率,促进自贸区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贸易健康发展。 三、进口企业应按照所进口产品类别的不同,按附件中须知要求分别申请开通、并使用以下电子监管系统的企业端软件,以开展“预检验检疫业务”: (一)进境动物源性食品智能化抽采样系统、进境动物源性食品采样批流向系统涉及的进口产品类别包括:肉类和水产品,检验检疫业务须知见附件1。 (二)进口食品电子监管系统涉及的进口产品类别包括:除去上述(一)所列动物源性食品外的其他类别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预检验检疫业务须知见附件2。 (三)进口化妆品电子监管系统涉及的进口产品类别包括:进口化妆品,预检验检疫业务须知见附件3。 四、进口企业应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我局开展检验检疫工作。如发现企业有瞒报、谎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自贸区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责令整改。 附件1: 附件2: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www.shciq.gov.cn/xxgk/tzgg/tzgg_746/201407/t20140731_39823.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