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

关于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质检办食监函〔2011〕1450号

国家/地区 中国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12-28
实施日期 2011-12-28
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34号公告),2010年6月1日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2011年12月1日前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其2011年12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2010年6月1日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备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