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复函 质检办卫函〔2013〕683号
国家/地区 | 中国 |
颁发部门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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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07-25 |
实施日期 | 2013-07-25 |
原文 |
深圳检验检疫局: 《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建议调整<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函》(深检卫函〔2013〕2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自《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有效期即从其规定,变更为3年。 特此函复。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3年7月25日 |
备注 | 无 |
来源 | http://wsjyjgs.aqsiq.gov.cn/tzgg/201312/t20131223_391922.htm |